(2015)埇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丁利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负责人:张居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利剑,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利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