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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蔺聪聪诉被告王立新、刘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97号原告蔺聪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新,男,汉族。被告刘立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立新、刘立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聪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