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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与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咸安区金桂路。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乡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旁原旗鼓村四组(尚城国际)1幢19层。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桂乡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70元,由原告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审判员黄大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毛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