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扬如、徐少伟与徐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扬如,徐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曹扬如。法定代理人:曹名良。被告:徐少伟。委托代理人:金雅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何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扬如诉被告徐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扬如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扬如撤回对被告徐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曹扬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