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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699号原告程某某,男,1958年10月29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