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呙晓亮与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呙晓亮,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呙晓亮,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神州路792号。法定代表人李良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原告呙晓亮与被告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呙晓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呙晓亮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呙晓亮撤回对被告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呙晓亮承担。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