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武良申请执行刘增辉、刘锐勤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良,刘增辉,刘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武良,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王村第一居民组。被执行人:刘增辉,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景庄村第五居民组。被执行人:刘锐勤,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景庄村第五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王武良申请执行刘增辉、刘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北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 陈 博人民陪审员 : 常 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