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成志(江西)包装有限公司诉江西富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江西富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81号原告:成志(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少榕,总经理。被告:江西富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光清,董事长。原告成志(江西)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富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能自动分批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给被告一个合适的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志(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币2000元,由成志(江西)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育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