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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龙旺紧固件厂与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紧固件厂,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某某紧固件厂。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薛胜利。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紧固件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紧固件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某某紧固件厂(普通合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