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龙旺紧固件厂与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紧固件厂,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某某紧固件厂。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薛胜利。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紧固件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紧固件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某某紧固件厂(普通合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