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曾某某,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