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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曾某某,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