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红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何红霞。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路23号,机构代码::××负责人:李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孟寅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杨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