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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李小平、吕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李小平,吕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0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负责人张军,该分行行长。被告李小平,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孝东,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李小平、吕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小平、吕孝东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小平、吕孝东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