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定兰与秦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定兰,秦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31号原告范定兰,女,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崔远明,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强,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赵泽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定兰诉被告秦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定兰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定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范定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