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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营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67号原告:营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营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营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营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