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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姚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38号罪犯姚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住襄汾县景毛乡董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2012年4月14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姚磊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从严罪犯(严重暴力犯罪),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嘉奖三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罚金2万元未缴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