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鲜阳春与被告鲜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阳春,鲜刚,敬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鲜阳春,男。委托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刚,男。被告敬春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鲜阳春诉被告鲜刚、敬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鲜阳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鲜阳春负担。审判员 罗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