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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鲜阳春与被告鲜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阳春,鲜刚,敬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鲜阳春,男。委托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刚,男。被告敬春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鲜阳春诉被告鲜刚、敬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鲜阳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鲜阳春负担。审判员  罗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