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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朝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贾朝阳簦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75号申请人: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惠玲,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维,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贾朝阳簦校?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人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富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86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富邦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朝阳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富邦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邦公司申请撤回撤销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申请,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867号仲裁裁决书不再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退还申请人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琼审 判 员 崔 晓 东代理审判员 吾尔开西二○一五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