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志坚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孙志坚。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常志卷,区长。委托代理人高素刚,裕华区槐底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立军,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坚请求确认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志坚以与被告裕华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为由,特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孙志坚负担。审判长 刘立虹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