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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满超盗窃罪2015刑初144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4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02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另一名男子“胡须杰”(另案处理)至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甲子路甲子花园负一层自行车停放点,盗走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千里达牌X5/26寸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9元),得手后逃离现场。二、2014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沙东有利北城二号通道门口,盗走了被害人胡某乙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三、2014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天河区海乐路某居门口对出的人行道,盗走了被害人殷某乙停放在上址的自行车1辆。四、2014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天河区棠下毓桂大街i7网咖网吧二楼楼梯转角处,盗走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上址的自行车1辆。2015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并列举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另一名男子“胡须杰”(另案处理)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甲子路甲子花园负一层自行车停放点,盗走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上述地址的千里达牌X5/26寸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9元),得手后逃离现场。二、2014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沙东有利北城二号通道门口,盗走了被害人胡某乙停放在上址的电动自行车1辆。三、2014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海乐路某居门口对出的人行道,盗走了被害人殷某乙停放在上址的自行车1辆。四、2014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毓桂大街i7网咖网吧二楼楼梯转角处,盗走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上址的自行车1辆。2015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赃物均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胡某乙、殷某乙、李某的报案陈述,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尿检照片、尿液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张德馨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