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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经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崔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24号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耀。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号码为:1050005322218824,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7日,出票人为金华奥洋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舜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0万元,付款行为建行金华婺城支行营业部。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期间,如皋金名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称该票据权利属于其单位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