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台州安信控股有限公司与李元波、柳灵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安信控股有限公司,李元波,柳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11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安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元波。被执行人:柳灵利。申请执行人台州安信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元波、柳灵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安信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元波所有车牌号为浙J×××××汽车一辆尚在查找中,本院经执行查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1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金祖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