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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天权与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天权,男,苗族,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诉讼代理人宣典虹,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姚龙潭,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唐小林,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公司员工。诉讼代理人徐姣丽,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公司员工。原告李天权与被告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日、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权的诉讼代理人宣典虹、被告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唐小林和徐姣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李天权于2015年6月4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8日的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2400元、经济赔偿金4800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7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李天权2015年5月工资69.43元,驳回李天权的其他仲裁请求。李天权的诉讼请求:1、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工资199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8000元;2、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返还被扣除的赔偿款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李天权于2009年3月入职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担任普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试用期满月工资131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允许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为使得日后产生的纠纷能有效处理,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可以在每月工资表中按所领工资标准,参照当地购买社保缴费比例将这笔社保费用先行支付给劳动者;为有效解决涉及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辞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等)事项,用人单位提前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列支,纠纷产生时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多退少补;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通告、通知、员工手册等均以书面或图片形式公布在用人单位公布栏,劳动者需常常去阅读相关内容。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李天权需要签收。李天权的工资发放至2015年4月,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在发放李天权2015年4月工资时扣除了赔偿款300元。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为李天权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3、圣柏龙陶瓷4月份工资表。4、通告。5、劳动监察处理情况告知书。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工资表。3、管理制度。4、会议记录。5、书面短信。6、通告(旷工、离职)。7、通话记录清单。8、通告三份(抽烟)。9、严重违纪视频。10、承诺书。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2015年5月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天权认为其上班至2015年5月3日,次日起未再上班。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李天权上班至2015年4月29日,次日起未再上班。首先,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李天权上班需要考勤,但未提供相关考勤表证实李天权的上班情况。其次,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多份通告均认为李天权从2015年5月4日开始未上班,本院认定李天权上班至2015年5月3日。由于李天权从2015年5月4日起未再上班,未再向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对方支付自该日起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李天权上班需要考勤,但未提供相关考勤表证实李天权的上班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纳李天权所述,即其在2015年5月1日、2日、3日均上班。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及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李天权支付2015年5月的工资485.97元(1510元/月÷21.75天/月×1天×300%+1510元/月÷21.75天/月×2天×200%)。关于赔偿款300元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圣柏龙陶瓷4月份工资表,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在发放李天权2015年4月工资时扣除了赔偿款300元。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赔偿款是因为李天权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其安排其他人上班而造成的损失。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李天权不上班确实给其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数额。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扣除李天权赔偿款3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天权要求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予以返还,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对于离职的原因,李天权认为其每天上班12小时,没有休息日,没有年休假;其对工资构成提出异议,对方不同意更改;其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对方不同意;其于2015年5月4日去上班,对方说上班也不给钱,其便去劳动部门投诉,没有再上班。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李天权要求增加工资,其不同意,李天权于是不上班,属自动离职。无证据证明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李天权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李天权支付经济补偿。再者,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为李天权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是李天权申请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亦应向李天权支付经济补偿。从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多个员工的工资表可看出,不管有无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均向其支付数额不等的社保费,因此该社保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中单位应承担部分,应为工资的构成部分;按通常的解释,福利是工资的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经济补偿金不是工资的构成部分。李天权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75.41元【(5502元+4202元+2511元+3619元+3919元+3919元+2677元+2497元+2997元+3760元+3542元+3760元)÷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李天权支付以6.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李天权请求6个月的经济补偿,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李天权支付经济补偿21452.46元(3575.41元/月×6个月),扣除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已支付的经济补偿11182元(613元+113元+112元+442元+1270元+601元+85元+114元+261元+151元+281元+255元+833元+325元+936元+609元+863元+601元+602元+1653元+462元),仍应支付李天权经济补偿10270.46元。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天权2015年5月工资485.97元;被告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天权赔偿款300元;被告广东圣柏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天权经济补偿10270.46元;驳回原告李天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