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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1年3月24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5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2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海市杜桥镇“天上人间”娱乐会所二楼休息厅内,趁被害人王某、黄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身边沙发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和一部小米4手机窃得后逃跑。经鉴定,该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226元,小米4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2、2015年4月5日凌晨4、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趁被害人吴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身边沙发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窃得后逃跑。经鉴定,该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162元。3、2015年4月24日10时多,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热带雨林浴场休息室内,趁被害人沈某不注意,将其放在身边沙发上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窃得后逃跑。经鉴定,该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24元。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临海市桃渚镇自由空间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吴某、沈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多次实施盗窃,且曾为盗窃非法侵入住宅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赔。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王莎莎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六元;退赔被害人黄荷女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吴宝强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二元;退赔被害人沈小龙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四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