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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与吕××、郭××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13号原告沈永松,无职业。被告吕红顺。被告郭宇菲。被告天津市拓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2001号。法定代表人刘恩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松与被告吕红顺、郭宇菲及天津市拓吉投资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永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董永亮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