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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昌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昌君,姬俊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薛中,董事长。被告李昌君,男,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姬俊玲,女,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君、被告姬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穿山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 文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