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611号原告王×,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被告明×,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宝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