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中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丁庆南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庆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受终字第3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丁庆南,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丁庆南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5)合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丁庆南称,其系残疾军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国内乘用交通运输工具时均可享受半票待遇,但铁路客运的半票价格并非票面价格的50%,每次都超出数元,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其要求铁路部门退还多收票款的起诉。请求撤销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5)合铁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庆南诉请变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之价格条款,其诉求对象系火车票定价机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琦亩审判员 朱宇明审判员 金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