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付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正月被告来上海与其一同务工,9月其与被告回家在周家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生育儿子杨某,现在芦堡村小学上学。2010年正月被告独自去上海务工,3个月后被告出走并失去联系,2011年5月被告回家生活不到1个月,即去娘家后又独自外出务工,再次失去联系,其四处找寻直至现在也没有被告的下落。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3.5万元。原告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2份,以证实其与被告系合法婚姻。被告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正月被告去上海与原告一同务工并同居。2008年10月8日,原、被告在周家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生育男孩杨某,现在芦堡村小学上学。2011年5月,被告独自外出务工,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未果,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法庭审理笔录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后被告一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4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因被告无具体联系地址,可待被告有下落后另案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杨某某和付某某离婚;二、男孩杨某随杨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柱人民陪审员 焦发林人民陪审员 何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