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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世国与郝润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国,郝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国。被执行人:郝润彬。张世国申请执行郝润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做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世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静执字第1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郝胜新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