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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终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柴永林、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永林,张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终字第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永林,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欣杭,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燕,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柴永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柴永林认可张学强出示的欠条中的欠款人柴玉超与其系同一人,其真实姓名为柴永林,但生活中也有人管其叫柴玉超,故认定被告主体适格。庭审中柴永林对欠张学强46350元的债务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46350元债务的形成是源于借贷还是柴永林从张学强处购买黑彩所欠。诉讼中,张学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张学强人民币肆万陆仟叁佰伍元整(46350)经协商定为2013年一月30号全部还清,特立此据,欠款人柴玉超,2012年12月28号”。诉讼中柴永林为证明所欠张学强债务为向张学强购买黑彩而形成的非法债务,申请了证人张某1出庭作证,并提交了证人张某2的书面证言一份及通话录音两份(均附有录音的书面材料)。原审法院判决质证意见如下:张学强提交的欠条系书证原件,且柴永林认可欠条内容系其书写,能够证明柴永林欠张学强46350元债务的事实,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人张某1的当庭证言及证人张某2的书面证言因上述二位证人与柴永林系亲属关系,且证人张某2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柴永林欠张学强46350元债务时其二人在场,故对证人张某1的当庭证言及证人张某2的书面证言均不予采信;柴永林提交的2份录音资料,因被录音人均不知情,且2份录音中所争论的债务数额为46000元,与本案欠条中所载明的46350元债务数额存在差异,柴永林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录音中所反映出来的债务与欠条中的债务系同一笔债务,故对上述两份录音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柴永林欠张学强46350元债务是源于借款还是购买黑彩所欠。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学强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有柴永林认可的欠条予以证实,柴永林辩称该欠条系柴永林向张学强购买黑彩所打的,但所提供的录音中所体现出来的债务数额与欠条中的数额不一致,柴永林不能证明录音中双方所争议的债务系本案的46350元债务,柴永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双方之间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届满,故张学强要求柴永林偿还借款463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柴永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学强人民币463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柴永林负担。判后,柴永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张学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张学强起诉是依据柴永林2012年12月28日给张学强书写的46350元欠条作为唯一证据而提起的诉讼。庭审中并没有审理张学强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事项。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借贷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中张学强与柴永林借贷关系依法是否成立,张学强未能交付资金方式、资金来源等进行举证;二、张学强称柴永林做生意时借款,柴永林是否做生意,做哪种生意,有无营业执照等,均在庭审中未经审理;三、本案中焦点,是张学强与柴永林是否购买黑彩形成的纠纷。但张学强是否经营黑彩,柴永林是否购买过黑彩,购买的量有多大,资金来源等项也没有审理,而就证人证言,是以亲属为由给予否定,实属审理不清。本院审理过程中,柴永林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柴永林举报张学强涉嫌非法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黑彩业务等,在刑事方面未作出判决前,请求将本案中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柴永林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调取公安机关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学强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有柴永林认可的欠条予以证实。柴永林主张该欠条系柴永林向张学强购买黑彩所形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柴永林申请调取证据事项,不属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对其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柴永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就张学强涉嫌非法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黑彩业务已立案侦查,并且本案纠纷必须等待该案处理结果,对其中止审理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柴永林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上诉人柴永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晓武代理审判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王倩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侯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