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柳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长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柳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