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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行审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委托代理人胡蒙蒙。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光。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龙(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补证后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申请执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履行完毕催告程序,故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温土资罚龙(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凌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溶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