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国华诉被告王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华,王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628号原告林国华,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王江,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国华诉被告王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华撤回对被告王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国华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