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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余某某,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