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魏立华与哈尔滨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华,哈尔滨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魏立华,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街110号。法定代表人孙铁柱,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立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松劳仲字(2012)第2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立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3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名下理财产品未到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松劳仲字(2012)第2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婉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