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世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交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25��原告:李世军,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陈营鋆,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会祥,山东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刘永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立森,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南方客运分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万雪,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南方客运分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林庆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世军诉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世��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军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李世军承担。审 判 长 江 军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人民陪审员 唐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