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薛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如下:1、2015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区南桥镇西渡社区金港村金光530号被害人孙某某开设的无证网吧上班时,趁无人之机,采用螺丝刀拧开赌博机面板后点触电路板焊锡点偷分退币的方法,窃得放置于该网吧内赌博机中的现金人民币60元。2、201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商量,在上述地点,趁无人之机,由刘某某望风,薛某某、张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先后三次窃得上述赌博机中的现金合计人民币500余元。3、2015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网吧,趁网管员薛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薛某某保管的铁柜钥匙开启铁柜,从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235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4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5余元;被告人薛某某实施盗窃4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6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3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00余元。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单独或者多次结伙窃得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