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杏华与宫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杏华,宫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35号原告姚杏华,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403195805051246。被告宫海波,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杏华诉被告宫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杏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杏华撤回对被告宫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杏华负担。审判长 任金阳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