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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杏华与宫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杏华,宫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35号原告姚杏华,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340403195805051246。被告宫海波,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杏华诉被告宫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杏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杏华撤回对被告宫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杏华负担。审判长  任金阳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