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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余波与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波,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64号申请执行人余波。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住所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倪旭东。余波与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8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履行以下义务:支付2014年6月工资3883.85元、经济补偿金25811.45元、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双倍工���差额46929.90元、年休假工资9493.86元,以上合计86119.06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余波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7311.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