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化县华信友建筑机械经营部、王建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51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178356-5。法定代表人王建材,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化县华信友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52幢一楼边间。诉讼代表人王建漳,系德化县华信友建筑机械经营部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王建漳,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华信友建筑机械经营部、王建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