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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强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79号罪犯赵强,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2)赤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生活护理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在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27分,记功3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