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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怀元与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78号原告王怀元。被告宋军。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相法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