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薛兴洪与傅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兴洪,乐融融,傅骅,张仁蓉,乐嘉园,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公司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03号申请人薛兴洪,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华,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雍,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融融,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傅骅,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张仁蓉,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乐嘉园,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2986-2。法定代表人张仁蓉。被申请人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927399-2。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申请人重庆东奥装饰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高科财富园二号A栋1层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884-5。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申请人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5202286-5。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被申请人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C栋8层,组织机构代码58016409-4。法定代表人崔道明。申请人薛兴洪和被申请人乐融融、傅骅、张仁蓉、乐嘉园、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公司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