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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涛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