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周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涛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