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廷英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廷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259号原告叶廷英,女,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男,汉族,1952年5月19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法定代表邱晓东,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廷英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叶廷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廷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廷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廷英承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