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飞与被告付某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某飞,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洋,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飞与被告付某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飞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