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正祥(2)与赵万业、张海玲、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祥,赵万业,张海玲,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周正祥,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7月22日,宁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刘柱,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万业,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5月20日,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张海玲,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4月8日,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系赵万业妻子。被告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工业园区二十四街坊。法定代表人:赵万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正祥与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彦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正祥委托代理人刘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万业系被告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海玲系被告赵万业的妻子。2014年6月28日,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因被告兴文公司采购原材料需要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27日,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周正祥与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2015年6月28日该借款到期,被告赵万业、张海玲无力归还,致使原告为其向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偿还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61496.59元,共计561496.59元。后被告赵万业、张海玲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向迎水支行偿还贷款本息561496.59元,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利息5614.96元,合计567111.55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归还本金为止;(利息计算明细附后)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第一组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书证,共6页,由被告赵万业、张海玲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共同出具,复印件;2、《贷款担保承诺书》,书证,共1页,由原告周正祥出具,复印件;3、《保证合同》,书证,共5页,由原告周正祥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共同出具,复印件;4、贷款放款记账凭证,共1页,由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出具,复印件;5、借款借据,共1页,由被告赵万业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共同出具,复印件。证明目的:1、2014年6月28日,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28日,并约定了利息的事实;2、原告周正祥为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借款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第二组证据:1、贷款利息客户回单2份、贷款还本客户回单1份、贷款利息记账凭证1份、均由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出具,复印件;2、还款证明,共3份,均由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出具,复印件。证明目的:1、原告周正祥为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向迎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1496.59元(本金50万,利息61496.59元);2、原告周正祥享有向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就归还迎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1496.59元追偿的权利。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均为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复印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两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且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万业、张海玲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万业系被告宁夏中卫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文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万业因被告兴文公司采购原材料需要,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水支行借款50万元,双方于2014年6月28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张海玲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12%,合同还对其它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同日,原告周正祥与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赵万业的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按约定向被告赵万业发放了借款50万元。因被告自2014年9月开始未向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清偿利息,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5月6日代被告向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归还借款利息37532.91元、15450.90元。2015年6月26日因被告赵万业不能清偿该笔借款,原告代被告赵万业归还了该笔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512.78元。以上原告代被告赵万业向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归还借款本息共计561496.59元。至今被告赵万业、张海玲未向原告返还以上代偿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周正祥作为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代二被告清偿银行借款本息共计561496.59元,承担了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偿的借款本息561496.5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614.96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代被告清偿借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清偿,被告没有及时清偿,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因原告与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对原告代偿借款后的利息并没有约定,所以应当按照对利率约定不明的情况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截止2015年6月26日原告为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向农村商业银行迎水支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561496.59元,对该笔代偿款的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共30天,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5月11日规定的一年以内银行贷款的基准年利率5.1%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利息2354元(561496.59元×5.1%/365天×30天)。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赵万业为被告兴文公司总经理,且以借款用途为兴文公司采购原材料为由要求被告兴文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万业、张海玲、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万业、张海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正祥支付代偿款561496.59元,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354元,总计563850.59元,2015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1%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周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1元,减半收取4735.5元,由原告周正祥负担27.5元,被告赵万业、张海玲负担4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彦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霞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