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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家诚与张刚峰、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诚,张刚峰,段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陈家诚,现住长春市高新北区。被告:张��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段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诚诉被告张刚峰、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