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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国民与缪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民,缪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49-1号申请人郑国民,男。委托代理人蒋曼,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缪雯,女,职业不详。申请人郑国民与被申请人缪雯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缪雯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北京X**区XXX号X幢XXX单元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郑国民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国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缪雯名下的位于北京X**区XX街X号X幢XX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郑国民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