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蕾与被执行人南京享喜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蕾,南京享喜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洪蕾,女,汉族,1992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南京享喜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地下车库负二层。法定代表人黄炳然,执行董事。申请人洪蕾与被执行人南京享喜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享喜购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洪蕾支付5月份工资1451.61元、双倍工资8415.9元,共计9867.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享喜购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现已歇业。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尧 关注公众号“”